无权代理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作者:上海财务代理记账公司 来源:网站设计 发布日期:2023-02-04 19:08:21 浏览次数:309
无权代理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首先,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效力待定合同转化为自始无效合同:
1、被代理人向无权代理人和合同相对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此合同;
2、被代理人在被催告后的一个月内没有明确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善意相对人主张撤销权。其次,如果有以下情形的,效力待定合同转化为自始有效合同:被代理人追认该合同的,自其表示追认之时起,该合同溯及到其成立之日起自始有效。另外,如果效力待定合同归为自始无效,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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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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