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代理记账公司: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

作者:公司注册 来源:公司注册 发布日期:2022-10-24 17:35:31 浏览次数:156

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适用条件】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八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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